妇女组章程
2004年3月14日 : 2004年度常年组员大会通过
2004年12月2日 : 母会修章小组会议通过修改建议
2004年12月28日:第二届第七次执委会会议通过修改,提呈母会理事会寻求核准
2010年3月21日 :妇女组第五届第四次执委会会议通过修正
2010年4月3日 :妇女组2010年度常年组员大会通过修正,提呈母会理事会寻求核准
2010年4月25日 :母会第56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称为 ” 雪隆广西会馆妇女组 ” (以下简称为本组)。乃是雪兰莪暨吉隆坡广西会馆(以下简称本会) 属下一个组织。
第二条 :地址
本组设在雪兰莪暨吉隆坡广西会馆。
第三条 :宗旨
1. 以母会所订的宗旨为基础,以配合母会活动。
2. 促进同乡妇女团结及互助。
3. 加强妇女对社会之责任及经济发展趋势的认识。
4. 推动妇女醒觉运动。
第四条 :组员
1. 凡属广西妇女同乡或同乡妻子,品行端正、年龄满十八岁以上者,均可申请成为本 会会员并自动成为本组组员。
2. 凡属本会女会员,自动成为妇女组组员。
3. 非广西籍者可申请为本会附属会员,并成为本组附属组员。
4. 凡入会足六个月之组员均有选举权与被选权以及享有一切的权利与 福利;附属组员没有选举权,惟可被委任为执委。
第五条 :经费来源
1. 组员自由乐捐。
2. 主办各项活动之盈余。
3. 母会拨款。
第六条 :组织
1. 本组执委会由廿一位成员组成,职位如下:
主席 :一名
署理主席:一名
副主席 :三名
正秘书 :一名
副秘书 :一名
正财政 :一名
副财政 :一名
正福利主任 :一名
副福利主任 :一名
正康乐主任 :一名
副康乐主任 :一名
正联络主任 :一名
副联络主任 :一名
正广招组员主任 :一名
副广招组员主任 :一名
执委 :四名
2. 执委会下设常务委员会 (简称常委会) ,包括主席、署理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正副财政及各组主任、共计十三名。
3. 委任一名查帐。
4. 上述各职位须呈上本会理事会核准,方为有效。
第七条 :职权
1. 执委会为处理本组事务之执行机构,有权批准不超过一千零吉的开销。
2. 常委会以处理日常事务及执行执委会之议决案。
3. 主席 :开会时为当然主席,表决时倘票数相等,则主席有一表决权。督促本组发展、日常事务与本会理事会保持联络。有权批准不超过五百零吉的开销。
4. 署理主席 :协助主席处理组务;在主席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权与义务。
5. 副主席 :协助主席及署理主席处理组务,在主席及署理主席缺席或告假时,三位副主席得互选一位代行署理主席职务。
6.秘书 :负责处理本组一切事务、来往信件等,并执行会议议决案。
7.财政 :掌理本组一切财政收支、账簿与单据。支付任何款项须经过主任与秘书同时签署之单据。现款超过一百元时,余额须存入本组所指定的银行。签发支票由正财政联同妇女组主任或秘书签署,并盖上本组图章,方为有效。并需在每次本组执委会会议上提呈财政报告。
8.福利组 :负责策划与推行本组福利活动,提交本组执委会通过执行。
9.康乐组 :负责策划与推行本组康乐活动,提交本组执委会通过执行。
10.联络组:负责促进妇女之联系及社交活动,提交本组执委会通过执行。
11.广招组员组 :负责推动及进行招收组员活动,提交本组执委会通过执行。
12.查账 :稽查本组进支单据。
第八条 :任期
1. 本组执委任期两年为一届,连选可连任。
2. 主席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三届。
第九条 :会议
1.组员大会 :需在每年母会会员大会前召开组员大会,通告须于十四天前发出,大会以十七人出席为法定人数。如超过既定开会时间卅分钟尚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第二次会议,须在二个星期内召开,但无权修改组织章程和作出涉及全体组员利益的决定。
2.执委会议 :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或有必要时随时召开,惟通告须于七天前发出,会议以执委三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如超过开会时间卅分钟尚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
3.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以常务半数出席为法定人数。
第十条 :义务
1. 凡本组组员均须遵守本组章程及服从本组执委会一切议决案。
2. 组员需缴纳入组费及特别捐。
3. 凡组员均有义务协助推展组务。
第十一条 :禁例
1. 本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举债。
2. 组员不得参与违反政府禁令之活动。
第十二条 :纪律
凡组员不遵守本组规程、章程、违反本组宗旨者,经执委会忠告而不遵从者,本组执委会有权采取惩罚行动或中止其职务 。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组如有重大问题而不能自行解决时,可交由本会理事会处理之。理事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任何组员不得异议。
2. 本组各组之活动,必须与本会各组取得协调,互相配合。
3. 凡本组执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经本组先致函通知,如该执委无提出书面申诉理由,即视为自动辞职,由执委会委任他人以填补其空缺。
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
本章程倘有未尽善之处,得由执委会提呈组员大会修正,过后再呈上母会理事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