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隆广西会馆青年团
第一章 总 则
1.1.名称:本团称为 ” 雪隆广西会馆青年团 ” 。乃是雪兰莪暨吉隆坡广西会馆属下一个组织。
1.2.宗旨:协助母会推动任何有利於母会的活动,向青年团员灌输健全及正确思想,推行时下有利於青年或会员的任何活动。
1.3.团址:本团设在雪兰莪暨吉隆坡广西会馆。
1.4.经费来源:母会拨款及赞助金。
第二章 入团资格及团员捐
2.1.当然团员:凡四十五岁以下之雪隆广西会馆会员均自动成为本团之当然团员。
2.2.附属团员:凡十八岁以上及四十五岁以下非广西籍者,均可申请成为附属团员。( 十八岁以下者必须征得父母同意 )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权利:凡当然团员均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以及享有一切的权利与福利,凡附属团员除了不能担任团长、署理团长、秘书长和财政职务之外,其他职位均有选举与被选权,和享有本团之一切权利与福利。
3.2.义务:凡属本团团员及附属团员需遵守本团细则及服从一切之议决案。
第四章 组织
4.1.本团由团长一名,署理团长一名,副团长三名,正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副财政一名,康乐主任、文教、体育主任各一名,查账二名,委员九名。(票选十八名,另五名由执委会委任。)
4.2.常务委员会由团长、署理团长、副团长、正副秘书及财政组成。
4.3.委任二名查账。
第五章 职权
5.1.团务委员会:执行母会所指定的事务、厘定未来的活动计划,以及执行团员大会的议决案和批准不超过伍仟元之开支。
5.2.常务委员会:处理团委会议未能及时开会之日常事务及由团委会所指定的事务。
5.3.团长:对内督促一切团务,主持团委会议,对外代表本团,以及批准不超过一仟元的开支。
5.4.署理团长:辅助团长处理一切团务,如正团长缺席,则代理其职权。
5.5.副团长:辅助正团长和署理团长处理团务,如正团长和署理团长同时缺席,则代表其职权。
5.6.正秘书:在团长指示下,召开会议,处理来往文件,及行政事宜,为会议当然记录。
5.7.副秘书:协助正秘书处理一切团务,如正秘书缺席则代理一切团务。
5.8.财政:负责保管及处理本团一切款项及进支帐目。财政保管现款不得超过伍佰元,余款概以本团名义存入本团银行户口,并连同正团长,正秘书之中任何一人签发支票。
5.9.查账:稽查本团进支单据。
5.10.康乐主任:拟定及推动有关本团一切文娱活动。
5.11.文教主任:推动及拟定有关本团一切之学术活动。
5.12.体育主任 :拟定各项健身活动。
第六章 会议
6.1.团员大会:须在每年的母会会员大会前召开会议,通告须於十四天前发出,惟必须有25位团员出席方为合法;如超过即定开会时间卅分钟,倘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第二次会议,须在二个星期内召开,无论人数多少即可召开。
6.2.特别团员大会:必要时团长可以召开特别团员大会,惟会议通告须於十四天前发出。如25位团员联名要求召开特别团员大会,团长必须在十四天前发出会议通告,惟只能讨论有关例明之议程,出席法定人数与常年大会同;如超过即定开会时间卅分钟,倘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有关特别团员大会在一年内不可再持同样理由要求召开。
6.3.团委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通告须於十四天前发出,惟须有团委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为合法;如超过即定开会时间卅分钟倘不足法定人数,即为流会,第二次再召开时无论人数多少即可召开。
6.4 如有必要时母会有权召开任何会议。
第七章 职员之选举及任期
7.1.本团之选举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本团职员任期两年,除了团长和查账之职位之外,其他职位连选得连任之,而团长只能连任不超过二届,查账则不得连任。
7.2.每届团委任期为两年或,新团委接任为止,如任期两年届满,仍无新团委产生,旧团委有权继续执行例常的任务,至新团委产生为止。
第八章 纪律
8.本团团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8.1.遵守团章,绝对服从议决案。
8.2.不得参加非法活动。
8.3.不得在团内私图举行任何破坏组织。
8.4.不得对外发表有违本团决策之言论。
8.5.不得在团员间惹事生非,挑拨离间。
8.6.不得藉本团名义营私舞币。
8.7.如有违反上述之纪律者,本团执委会有权采取行动加以审罚,甚至终止其团籍。
第九章 附 则
9.凡本团团委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经本团先致函通知,如无提出书面申诉理由者,即当作自动辞职论,由团委会委任以填补其缺。
第十章 修改章程
10.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 ,得由常年团员大会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