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隆广西会馆章程
2006年10月29日 :特别会员大会通过修正
2008年4月20日 :会员大会通过修正
2008年12月17日 :社团注册局批准
第一章 名称与会址
1.1. 本会定名为 ” 雪兰莪暨吉隆坡广西会馆” 简称 ” 雪隆广西会馆 “。
1.2. 本会行政处设在No.12-14, Tingkat3, Jalan Pudu, 55100 Kuala Lumpur,会议地点则可依据情况需要而更改。行政处在未获注册官批准不得更换。
第二章 宗旨
2.1. 本会成立的宗旨为 :
- 联络乡情,促进团结与合作,共谋广西同乡利益。
- 推动会员与广西同乡的社会福利活动。
- 教育会员实践良好的价值观。
- 提倡健康的社会与文娱活动以促进团结与爱心社会。
- 进行经济与商业活动,拥有或买卖产业,进行投资,买卖股票,组织公司 或企业,为了促进本会的利益,租赁或以抵押本会产业方式向合法的融公 司借贷,其条件是以上活动所得的一切盈利,不得分给会员,只能作为促 进本会宗旨的用途。
- 管理广西义山,举办春秋二祭及庆祝华陀诞等。
第三章 会员
3.1. 本会会员分为以下三类 :
3.1.1 凡居住於雪隆地区,年龄在 18岁以上之广西同乡及其妻子,若为公民或永久居民均可申请为普通会员。
3.1.2 普通会员若根据4.1.2.条文的规定缴交会费可成为永久会员,凡入会15年以上者将自动成为永久会员。
3.1.3 凡居住於雪隆地区,年龄在 18 岁以上之非广西籍公民皆可申请为附属会员。
3.2. 所有申请者须填具本会所备的入会申请表格,秘书长在收到申请表格之後必须提呈理事会考虑,理事会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书而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入会基金、年捐与其他捐款
4.1. 各有关会员应付的入会基金与年捐如下 :
4.1.1. 普通会员
- 入会基金 :RM 30
- 年 捐 :每年RM 12
- 只限年龄45 岁及以下者自动成为青年团团员。
- 45岁以上新申请者必须申请为永久会员。
4.1.2. 永久会员
- 入会基金 :RM 30
- 永久会员基金 :入会5年以下者RM 150
入会5 – 10年者RM 100
入会10 – 15年者RM 50
入会 15年以上者自动成为永久会员。 - 45岁及以下者自动成为青年团团员。
4.1.3. 附属会员
- 入会基金 :一律 RM 30
- 年 捐 :每年 RM 12
- 45岁及以下者自动成为青年团附属团员。
4.2.入会基金、永久会员基金或年捐必须在提呈申请表格时缴交给财政,若申请遭理事会拒绝,则其所缴入会基金将原银退回。年捐须在每年12月 31日之前缴给财政或被授权收款的其他理事。
4.3.所有普通会员与附属会员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年捐,应保存正式收据作为缴费证据,拖欠年捐超过2年的普通会员与附属会员将自动丧失会员籍,但可重新申请。
第五章 会员义务与权益
5.1.所有会员必须绝对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一切议决案。
5.2.普通会员与永久会员有权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可出席会员大会并拥有投票权;入会超过一年者才有被选权及能享受本会的福利与义山优惠。21岁以下新普通或永久会员之义山优惠可免一年会龄限制,惟不包括其附带者。
5.3.附属会员有权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列席会员大会,但无投票权与被选权,且不得担任本会理事。附属会员也无权享受本会的一切福利与义山坟地。
第六章 退会与开除会籍
6.1.欲退会的会员必须在一星期前以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缴清他所欠的一切款项。
6.2.任何会 员若违背章程,或其行为损害本会的良好声誉或触犯国家法律,则理事会有权将他开除或中止他的会籍一个适当的时期。理事会在采取上述行动之前,有关会员必须 被书面告知他被采取行动的理由,并给予机会做解释与辩护。理事会有权开除或中止会员的会籍,理事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6.3.凡不遵守本会之章程规定,违抗本会所通过之一切议决案,或有破坏本会组织或损伤本会声誉之会员,经理事会调查属实者,经三分之二理事通过开除即生效。如不服者可向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提出上诉,大会之决定为最後裁决,不能向法庭上诉。
第七章 会员大会
7.1.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两倍,或有投票权会员人数的二分之一,视何者为少。
7.2.若开会时间逾半小时仍未足够法定人数,大会必须展期召开,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 30天。若展期大会时间逾半小时仍未足够法定人数,大会可召开,但无权修改章程和作出涉及全体会员利益的决定。
7.3.常年会员大会必须在本会财政年度结束后尽速召开,但不得迟过5月份。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与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它应处理的事务为 :
- 接纳或拒绝理事会所提呈上一年常年会务报告。
- 接纳或拒绝理事会所提呈经查账员核查的上一年常年财务报告。
- 选举与罢免理事及查账。
- 修改章程,有关修改必须获得出席会员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并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
- 议决或否决任何提案及事项;所有提案及事项必须在大会召开前十天以书面交到 秘书处,经理事会所委任的提案小组审查核准后提交会员大会。
- 批准或拒绝 RM 30,000 元以上开支。
- 批准或拒绝产业买卖,有关议决必须获得出席会员大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倘若批准或拒绝都不足法定票数,大会可授权理事会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作最后表决,最后表决若得不到法定票数通过则当拒绝论。
7.4.通告须列明议程、会议日期、时间与地点,连同常年会务报告及常年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在会议前 14天寄发给每位会员,本会亦应存放各有关文件副本以供参阅,此外,通告也须在会议前 14天刊登在最少两份雪隆区内销售量较大的华文报章上。
7.5.特别会员大会 :
- 理事会在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 超过74名有投票权的会员可以以书面联名列明理由与目的,请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有关书面要求应提呈给本会秘书长。
7.6. 在收到会员书面要求后,必须在 3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7.7. 通告须列明议程在会议前 14天寄发给每位会员,通告也须刊登在最少两份雪隆区销售较大的华文报章上。
7.8. 本章程7.1.和7.2.条款有关法定人数与展期召开会议的规定亦适用於特别会员大会,但若开会时间逾半小时仍未有足够法定人数,特别大会必须取消会议,同时在一年内会员不得以相同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7.9. 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选举。
第八章 理事会
8.1.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最高决策与执行机构,由37名理事组成,年龄在21岁以上。其中 31名由会员大会以提名并经投票选出,4名由理事会委任,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任则为当然理事,理事会各职由初选理事在选出后一个月内举行复选,职位如下:
- 会长一名
- 署理会长一名
- 副会长四名
- 正、副秘书长各一名
- 正、副财政各一名
- 中、国文文书各一名
- 联络二名
- 普通理事 23名
8.2.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长、署理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正副财政、醒狮团团长、青年团团长及妇女组主席组成。常务理事会可在需要时召开会议。开会通告必须预早7天发出,会议法定人数为超过半数。
8.3.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
- 执行理事会的议决案。
- 协助理事会制订会务方针、决策或规则、产业买卖建议及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8.4.本会理事及行政人员必须是年龄21岁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青年团团长的年龄则必须介于21岁与 45岁之间。
8.5.本会理事的任期为2年,在新理事上任後卸任。除了会长、秘书长与财政三个主要职位只能连任三届之外,其他理事可连选连任或从新被委任。
8.6.理事会的职务为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及不违背大会所决定的一般原则下对会务进行决策。理事会必须服从会员大会的决定, 不得采取违背会员大会决定的行动,理事会必须向会员大会提呈会务报告。
8.7.理事会的职权与义务如下 :
在三分之二出席理事会的理事通过方执行;
- 执行会员大会的议决案。
- 复选与罢免章程 8.1. 指定之各理事职位。
- 委任与罢免名誉会长、名誉顾问、会务顾问、法律顾问、督导、干事、福利金组 主任、教育组主任、醒狮团团长、对外团体代表及执行小组主任。
- 处理会务和财务。
- 每年向会员大会提呈常年会务和财务报告,及经审查核准的提案与事项。
- 制订会务方针、决策或规则,并在必要时提呈会员大会核准。
- 拟订章程修改条文、产业买卖建议,必须提呈会员大会核准。
- 开设及关闭银行户口。
- 保管本会的一切资产 (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
- 委任四位会员为当届理事,在理事会出现空缺时再委任会员填补之。
- 在任期届满后暂代职权至新理事会选出接任为止。
8.8.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开会通知书必须在会议召开之前至少 7天寄发给所有理事,如有急事须要讨论时,会长或15名理事联合提出要求,有权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至少一半理事出席方足法定人。
8.9.理事在未具适当的理由下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当辞职论。
8.10.理事会有权在理事去世、辞职或被撤职的情况下委任其他人填补之,直至常年会员大会举行理事选举为止。
8.11.理事会可指示秘书长或其他理事处理本会会务,并可在必要时委任干事或聘请受薪职员。理事会有权在任何理事、干事或受薪职员犯上不负责、欺骗、无能、不服从理事会的决定、失信或其他有损本会利益的行为时,中止或撤除他的职位。
8.12.理事会可在必要时成立各种小组包括 :
8.12.1.青年团由本会所有 45岁以下会员组成,青年团团长与执行委员由青年团团员大会选出,团长为当然理事。青年团章程及一切团务须向理事会呈报接纳。
8.12.2.福利金组须遵照本会福利金章程,处理有关同乡之福利事务,负责向理事会提呈例常福利事务报告,正副主任由理事会委任。
8.12.3.义山组遵照本会义山组章程,处理同乡身后事之安葬问题,清理义山杂草;义山组 主任由理事会委任。
8.12.4.教育组须审核及颁发同乡子女之奖励金、贷学金及特别奖励金,推动有益同乡之活动;教育组主任由理事会委任。
8.12.5.醒狮团根据本会醒狮团章程组成,醒狮团团长由理事会委任,执行委员则由醒狮团团员大会选出,醒狮团章程及一切团务须向理事会呈报接纳。
8.12.6.妇女组由本会女会员组成,妇女组主任为当然理事;执行委员会则由妇女组组员选出,妇女组章程及一切事务须向理事会呈报接纳。
8.12.7.执行小组由理事会委任,主任必须由理事担任,委员则可由理事或会员出任。
第九章 理事会各职的职权与义务
9.1.会长 :会长在 任期间,须担任会议主席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他必须签署会议记录及其他的有关文件。会议主席以不参与表决为原则,若双方票数相等,会议 主席可投决定性一票使议案通过,如会议主席不投票,同票数则为不通过;如赞成与反对相差一票时,会议主席可投票给少数一方面,使成同票数而不通过之。
9.2.署理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一切会务;在会长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权与义务。
9.3.副会长 :协助会长及署理会长处理本会一切会务;在署理会长缺席或告假时,四位副会长得互选一位代行署理会长职权与义务。
9.4.秘书长 :秘书长必须根据本会章程处理本会一切行政事务,并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的指示与议决案。 他负责监督执行秘书处理本会的书信往来及保存本会的一切书籍、信件与文件等,但不包括本会的账簿、保管本会的会员册、详细登记会员的姓名、出生地点与日 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及住家的地址等、出席所有的会议并充当记录、必须在会员大会举行後的60天内根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 14(1) 条文将本会的常年报告寄给社团注册官。
9.5.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本会一切会务;在秘书长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权与义务。
9.6.财政 :财政负责监督执行秘书处理本会的一切财务,一切账务、保管账簿,财政须并确保帐目正确无误。
9.7.副财政 :协助财政处理本会一切财务;在财政缺席或告假时,代行其职权与义务。
9.8.中文书 :负责草拟对外的一切通告或书信往来。
9.9.国文书 :负责草拟对外之国文通告或书信往来。
9.10.联络 :负责对外团体之联络活动,在不违反本会宗旨及任何议决案下,可在公开集会上发言。
9.11.青年团团长:他是青年团团员的代表与联系者,应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9.12.普通理事 :普通理事必须协助理事会完成它所指派的工作。
9.13.各区干事或协理员应协助理事会在他们个别的地区内代为执行本会之会务,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9.14.青年团负责推动青年活动,向理事会提呈团务及财务报告,提呈经团员大会所通过的章程修改及重大事项以提呈理事会核准方
9.15.能实行。
9.16.醒狮团负责推动狮艺、武术等健身活动,向理事会提呈团务及财务报告,提呈经团员大会所通过的章程修改及重大事项应提呈理事会核准。
9.17.执行小组负责执行理事会所授权的事项并向理事会提呈工作报告,对重要事项之建议应寻求理事会核准方能实行。
9.18.本会对外代表,在不违反本会宗旨及任何议决案下代表本会在该有关组织内发言与表决事后必须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章 财政
10.1.在本章程以下各条款的限制下,本会的款项可用於促进本会宗旨的各项用途上,包括行政开销、薪金、理事或受薪职员的津贴或支出,及查账费用等,但不得替会员支付法庭的罚款。
10.2.财政负责监督执行秘书保存不超过马币 1000 元的零用现金,超过的款项必须存入理事会所指定的银行。
10.3.本会账户的一切支票或领款凭单必须由本会财政连同会长或秘书长签署,在财政或会长与秘书长不在的情况下,理事会有权委任其他理事取代之,并授权他签署支票或领款凭单。
10.4.理事会有权批准不超过马币 30,000.00 元的开销,而常务理事会的权限为马币10,000.00 元的开销,超过马币 30,000.00 元的开销必须事先获得会员大会的批准,会长则有权三十天内批准一次不超过马币5,000.00 元之支出。
10.5.在财务年度届满后,财政应尽快准备好本会的常年财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并交给根据本章程第 11 条款委任的查账审查,已审查过的常年财务报告必须呈给来年的会员大会核准,其副本则应存放於本会会所供会员查阅。
10.6.本会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十一章 查账
11.1.会员大会可委任两名非本会理事作为本会内部查账,内部查账的任期为两年,不得连任。
11.2.会员大会可委任一间查账公司为本会外部查账,外部查账的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11.3.内部查账和外部查账必须审查本会一年的账目,并作报告或核准以便提呈给会员大会,会长有权要求查账审查他们任内任何时期的本会帐目并在审查後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章 会馆产业
12.1.本会所有不动产必须注册在本会名义之下。任何不动产的买卖或典押必须要获得会员大会三份之二以上的出席者赞成通过才能进行。
12.2.当届理事会的正会长、正秘书长、正财政为当然代表,三人联合签署不动产的买卖或典押的文件;同时必须遵守会员大会的议决案;不得擅自出售、收回、或转让本会的产业。
第十三章 章程的诠释
13.1.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可为本章程做诠释;遇有本章程未有规定的重要事务,理事会有权决定之,章程以国文版为准。
13.2.除非违背会员大会所决定的原则,或事后为会员大会所推翻,理事会的决定,会员应视为最终的决定。
13.3.本会属下各团各组的章程或细则,如有抵触本章程者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四章 顾问与赞助人
14.1.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委任适当的人选为本会的顾问、法律顾问或赞助人,被委任者有义务为本会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建议与协助,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同。
第十五章 会徽
15.1.“桂” 乃广西省简称,该字位于马来西亚北部,代表桂籍子弟来源。绿叶扶桂,象征桂籍子弟在大马力展新猷,蓬勃发展。红色桂字,代表热诚、忠贞,桂籍子弟一本热 诚、忠贞效忠马来西亚国家。黄色象征高贵、和谐,黄色马来西亚地图,象征马来西亚各民族均有高尚的情操,彼此和谐共处。小圆圈,代表桂籍子弟的小团结。大 圆圈,代表马来西亚各民族的大团结,以热诚、忠贞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繁荣和进步的马来西亚。
第十六章 禁例
16.1.本会不得参与或牵涉政党政治,不得捐款作为政治用途。
16.2.本会严禁在会馆内赌博,不得参与违法之活动。
16.3.本会不得将 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一条款所说明的利益给予任何会员。
第十七章 修改章程
17.1.本章程除非获得会员大会通过不得随意修改。会员大会通过修改章程之後,必须在 60天之内向社团注册官提出修改的要求,在获得注册官批准之後,有关修改才正式生效。
第十八章 解散
18.1.本会不得随意解散,除非事先把有关事件刊登于雪隆区四家华文报章,并得到出席会员大会之三份之二多数赞成方为有效。
18.2.如本会按照上述规定而解散时,本会所负之合法债项,须完整处理,所剩款项则由会员大会决定其处理办法或用途。
18.3.解散本会之通知书,须于解散日起十四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