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狮团章程
雪隆广西会馆武术醒狮团
章程(2004年修改)
第一条 名称
本团定名为 [雪隆广西会馆武术醒狮团]。
第二条 会址
本团会址设在雪隆广西会馆。
第三条 宗旨
3.1. 联络团员之间的感情,促进团结与合作。
3.2. 互相联络和研究,提高舞狮之技术水准,推动尚武精神,发扬中华文化。
3.3. 推动健康文娱活动。
第四条 会员
4.1. 非广西籍贯公民年龄在18岁以上者,必须申请成为附属会员。拒绝加入成为附属会员者,收费略高。
4.2. 18岁以下者,必须填写入团表格,经本团执委会批准后始正式成为本团团员。凡18岁以下的团员有权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可列席团员大会,但无投票权与被选权。
4.3. 附属会员的团员有权参与本团的一切活动及会议。但无权被选担任团委会的重要职位如副团长、正总务、副总务、财政,可担任其他职位。
第五条 经费
由母会每月津贴,必要时本团得向团员或热心人士征求特别捐。
第六条 组织
本团是母会附属机构,团长由理事会委任,其余团委有:
副团长一名、正总务一名、副总务一名、财政一名、查账二名、保管二名、委员六名,另委任6名委员。
第七条 选举及任期
7.1. 每贰年的常年大会中,以选票的方式选出十四名团员为职委。
7.2. 改选后,两星期内必须进行一切移交手续,并宣誓就职。
7.3. 团委会任期为贰年,与母会理事会同,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职权
8.1. 正团长:对内督促一切团委,主持各种会议,对外代表本团。
8.2. 副团长:协助正团长执行处理一切团委,如遇正团长缺席,则代理一切职务。
8.3. 正总务:在团长指示下,召开会议,处理来往文件及行政事宜,为会议当然记录。
8.4. 副总务:助正总务处理一切团务,如正总务缺席,则代理一切团务。
8.5. 财 政:负责保管及处理本团一切款项及进支帐目,财政保存现款不得超过伍佰元,余款概以本团名义存入理事会户口或银行户口,并连同正团长、正总务之中任何二人签发支票。
8.6. 查 账:责审查本团一切进支帐目,随时有权检查本会任何时期之账簿单据,并向执委会报告。
8.7. 保 管:负责保管本团一切用具。
8.8. 委 员:开会议时,对於团务兴革,得以随时提出考虑或接纳团员之请求事项,提出讨论听候公决。
第九条 会议
9.1. 常年团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紧急大会。
9.2. 职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紧急会议。
9.3. 法定人数:常年团员大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达到21人,或者总参加人数的四分之一,以少数为准。不足人数会议流产,须在14天内重新召开另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也必须达到21人,或者总参加人数的四分之一,以少数为准。团委会的法定人数必须达到11人或者团委总人数的一半,以少数为准。不足人数会议流产,须在14天内重新召开另一次会议,出席人数也是11人或者团委总人数的一半。
9.4. 常务委员会:由团长、副团长、正副总务、财政组成。
第十条 禁例
任何非法之活动,概不得在本团会所内进行。
第十一条 修改章程
本团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由团员大会加以修改。